法定数字货币的卖点
前些日子,“无现金社会”的提法火了,又被央妈一瓢冷水浇灭了。围绕这个口号的种种讨论,把现钞的法律地位突显出来,也把想灭掉(或者至少是边缘化)现钞的各种力量及其技术路线突显出来。笔者注意到,这一波倡导“无现金社会”概念最起劲的,并不是区块链的“币圈”,更不是一向低调的央行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责任部门,反而是具有强大互联网背景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这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参照,可以结合法定数字货币的推进进程,深入思考法定数字货币的“卖点”,也就是市场竞争力的问题。本文从市场竞争力角度对基于第三方支付的、基于法定数字货币的以及基于虚拟货币的三种“无现金社会”解决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并基于分析结论提出加强法定数字货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建议。但必须声明,这只是技术上的对比分析,绝无在政策上把虚拟货币放在与第三方支付及法定数字货币平起平坐位置之意。
“点对点支付”花落谁家?
熟悉区块链的朋友一定记得中本聪那篇划时代论文的题目:《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当然,中本聪讲的点对点,英文是“Peer-to-Peer”,说的是互联架构的去中心化。但时至今日,人们在中文中说起点对点支付的诉求,更多地被理解为一种端到端(End-to-End)直通的支付体验,而并不在意端背后的互联架构,虽然点对点的互联架构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构建端到端的直通体验。但可惜的是,由于比特币及其所代表的虚拟货币自身的发展受到很多的约束,没有能够借助点对点的互联架构惠及足够大数量的人口,端到端的直通体验反倒是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在中国的第三方支付服务中实现了。也就是说,面对中国全球领先的移动支付格局,谁再拿点对点的互联架构跟端对端的直通体验挂钩,以此来推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至少在中国已经没有多少市场号召力了。要推销,至少也得换一套话术了。“点对点支付”的诉求花落别人家,这也许是之前谁都没想到的。
为什么会这样?我们来看一下在支付达成的瞬间,当事人背后发生事情:
大家看到,从端的视角看到的“点对点支付”的表象,是离不开端背后的一个支撑体系的。左边是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三层架构:从端设备和当事人的视角看,支付是瞬间完成的;从账户体系的视角看,是收付双方的账户余额实现了总量守恒的局部“搬家”;从支付清算体系的视角看,这个“搬家”又是由包括商业银行和央行在内的支付清算体系的一系列动作完成的。体系虽然庞大,但是效率并不低下。反观右边基于区块链币圈的“点对点支付”,众包记账的架构使得正确的交易信息从打包传播到达成全网共识的时间拖得很长,同中心化的第三方支付相比,绝无优势可言。
所以,以支付的业务逻辑本身而言,“点对点支付”的快捷用户体验这个诉求,中心化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做得非常好了。换句话说,点对点支付的快捷用户体验就算不作为卖点,要做到在这个方面不拉后腿,法定数字货币在技术路线上也绝对不可以照搬区块链币圈的众包记账模式。否则,法定数字货币还是不必做了,大家洗洗睡吧。
我的钞票谁做主?
接下来的一个诉求,叫做“我的钞票我做主”。
第三方支付能做到“我的钞票我做主”吗?不能。第三方支付公司、商业银行要做你的主。这并不是他们没事找事。你的钞票,很多心怀不轨的人都想来做主;而你自己,如果技术条件允许且法律上无法追究,也未必不想做别人的钞票的主。所以,存进商业银行账户里的钱,通过绑卡可以用于第三方支付的钱,名义上是你的,但你在使用时必须受到约束。他们不仅要证明你是你,还要证明你想动用的钱是你的钱,并且其余额足够你的支付。这些证明的环节,就是你获得方便支付服务的对价。
“无现金社会”如果一边倒地投入第三方支付的怀抱,会发生什么事情?当然首先是支付条件的平等性可能得不到满足。一些人不具备或无能力购买智能化的移动终端,一些人出于对隐私安全、资金安全的担心而不愿意使用智能化的移动终端,一些边远地区尚不具备智能化移动终端的完整的接入条件等等,都会导致“物理的”钞票或卡更受特定人群的青睐。不分青红皂白地倡导“无现金社会”会使这部分人在事实上受到歧视。其次是对避险的考量,一旦商业银行处于事实上的相对“负利率”水平(欧洲已经有这样的苗头),人们会自动选择持有现钞而不是存款;当商业银行破产成为现实威胁的时候,挤兑也一定会发生。还有就是政策性的恐慌,比如一旦出于某种政策性原因,商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设定越来越多的门槛,要求用户在需要使用资金的时候必须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等等,人们也会对这种“我的钞票被别人做主”的服务体系产生逃离的冲动。所以,以第三方支付为潜台词,一刀切地跑步进入无现金社会,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面对基于银行账户体系的第三方支付这些或有的负面因素,“我的钞票我做主”不仅仅是一个被动防御的诉求,也是一个法理上成立的命题。它不仅能够成为主动博弈的筹码,也能成为说服人们参与主动博弈的一个具有煽动力的口号,让人们接受并非基于银行账户体系的其他选择。事实上,自古以来,个人持有的货币就属于“私人领域”,而商业银行的账户体系则属于“服务中介领域”。消灭私人领域,这是天大的事情,绝非采纳或不采纳某一种新技术那么简单。但是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只见服务中介领域的技术越来越发达,却少见私人领域的技术有什么进步,就连土豪大款的现钞都要藏在墙缝里、床底下,值得一提的也就是钞票防伪技术的进步,而且连这点技术也是铸币当局提供的,没有民间什么事儿。私人领域的技术衰落至此,乃至于“现钞属于私人领域”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都似乎被遗忘了。虚拟货币的出现是一个适时的提醒。现钞也好,法定数字货币也好,都必须属于私人领域,必须独立于商业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如果法定数字货币在管理上向商业银行账户体系看齐甚至与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合流,同时又不提供商业银行能提供的利息等权益,这样的法定数字货币即使推出来也必死无疑。
其实,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存在一种隔空传物的技术(当然现在的物理学还不支持),那么依靠这种技术远程传递钞票,就是一项纯粹面向私人领域的技术服务。如果它在原理上和远程传递面包没什么不同,工程上又足够物美价廉,那就完全可以在民间、在钞票的收发双方之间自主完成,不需要任何中介机构的介入。虽然这种直接的隔空传物的技术目前还是不存在的,但通过数字化中介间接地实现隔空传价值的过程——“价值-比特-价值”的过程,确实已经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了,虚拟货币在某种意义上就可以看成是“隔空传价值”过程的中间状态(比如Ripple)。这种中间状态如果非常短暂,它就只能是隔空传物的附属品,这倒也没什么。然而,中间状态滞留时间长了,数字化的中间状态就滋生了单独的生存发展空间,此是后话。我们只是想借助这样一个想象中的极端场景,帮助读者理解一下什么叫做私人领域属性。
当然,即使对于私人领域,“我的钞票我做主”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赃款,对于不当得利,法律要求查缴现钞依法充公的场合,在一个法治国家都是必须依法执行的。大多数虚拟货币只认私钥,如果当事人打死不交私钥,对应的虚拟货币资产只有烂在链上,依法查缴的要求根本落不到实处。且不说货币的发行权(铸币权)问题,就凭技术上无法对赃款执法这一条,现下的许多虚拟货币作为私人领域“现钞”的合法替代品就是不够格的。对执法技术条件的全面支持,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应有之义,这不是什么“去中心化”的教条想抗拒就能抗拒的。
综上所述,应对“我的钞票我做主”的诉求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卖点之一。但是,鉴于现实原因,法定数字货币还是要和现钞和谐共存相当长一段时间,法定数字货币也还要抓紧补上从技术手段的角度如何支持执法这堂课。但无论如何,法定数字货币定位在私人领域而不是中介服务领域这一点,是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中国央行将未来法定数字货币同现钞一起纳入“M0”范畴,就是这一点的体现,它是有很深用意的。欧洲央行在规划未来法定数字货币时的主要考量,也同样定位在私人领域。这不是巧合,而是法定货币的内在本质在数字时代的外在体现使然。
上不得台面的诉求能走多远?
在区块链币圈,关于虚拟货币优于法定货币的卖点的各种宣传,耳朵早就磨出茧子了。发行环节的诉求暂且不论,流通环节的诉求说穿了无非就是两个字:匿名。
匿名是虚拟货币的一个重要属性。支持匿名的一个貌似正当的需求就是保护隐私,但具体分析表明,对隐私的保护,最有影响力的几个虚拟货币都只能做到很有限的程度,像ZCash这样具有完整隐私保护功能的虚拟货币,实际上的低性能导致其用户体验还很差,远没有到可以同比特币等高影响力虚拟货币竞争的程度。另一方面,许多虚拟货币交易场所都在尽力争取其所交易的虚拟货币在所在法律管辖区域内的合法化,这就使得在虚拟货币的主要入口处,大家为了合规运营而在链外实行了实名制,从而事实上架空了链内的匿名化机制,相当程度上抵消了匿名化机制带来的隐私性。再结合账目的公开透明化和强有力的大数据分析手段,隐私这个卖点已经名存实亡。正当的匿名需求有赖于新的技术,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非正当的匿名需求呢?逃税、逃汇、走私、洗钱、违禁品黑市交易,所有这些非正当的需求都曾经或正在指向法定货币的物理体现——现钞,现在又不约而同地指向了虚拟货币。我们既然不能说现钞有什么罪恶基因,当然也就不能说虚拟货币本身有什么罪恶基因。要怪,只能怪虚拟货币率先进入了价值数字化的时代。一旦法定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法定数字货币也同样会被这些不法勾当所“相中”。所以,问题不在货币或者价值的数字化,而在于在价值表示和价值转移已经实现了数字化的同时,监管有没有强有力地介入这个数字化环境。监管不能介入或者从技术设计上就抗拒监管介入的数字化环境,藏污纳垢就是必然的结局。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发展更好的技术,相对于持币人而言赋予法定数字货币更好的匿名性和隐私性,另一方面也希望这种技术同时能够助力监管机构合理合法行使监管权,穿透式地获取可以揭示违法活动的线索。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只有监管强,那些抱有非正当诉求的坏人们才不敢借用法定数字货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而还法定数字货币一片晴朗的天空。只有广大群众对价值在线互联的正当需求都能够通过法定数字货币得到满足,法定数字货币才能把正当需求吸引到自身周围,从而把逃税、逃汇、走私、洗钱、违禁品黑市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逼入法定数字货币以外的缺乏监管的空间,便于对这类犯罪行为实施更加精准的打击。
综上所述,法定数字货币应该理直气壮地拒绝那些上不得台面的需求,理直气壮地保护交易当事人的隐私,理直气壮地支持对交易大数据进行法律赋权范围内的穿透式监管,不给违法犯罪活动以生存和利用的空间。这既是业务设计和技术实现上的挑战,也是监管上的挑战。作为对区块链技术潜心研究多年的学者,笔者也非常负责任地告诉大家,这样的技术是存在的。
法币可编程意味着什么?
既然“点对点支付”不是卖点,“我的钞票我做主”还不足以拉开法定数字货币与民间虚拟货币的差距,同时满足穿透式监管诉求和隐私保护诉求尚存在技术难度,那么“法币可编程”就成了目前法定数字货币必须全力争取做到的最大卖点。笔者认为,以智能合约为代表的“价值-信用可编程”特性,如果建立在民间虚拟货币基础上,只能是小打小闹。一旦法币大举进入这个领域,其格局将完全改写。
众所周知,智能合约实现了价值-信用可编程特性,具体说就是利用虚拟机执行包含价值变量和信用状态变量的合约程序代码、再通过区块链基础账本实现对合约执行结果的共识写入,以此来实现复杂业务逻辑控制下的价值再分配。这里的业务逻辑,可以直接和社会生活对接,和实体经济对接。所以,脱虚向实的帽子,绝不可以轻易扣到智能合约的头上。
不仅如此,让我们回过头来看前面所说的“隔空传价值”。如果“传价值”是唯一目的,那么作为价值传输中间形态的数字资产、数字货币等,在数字空间中的滞留时间的确是越短暂越好,越短暂传输效率越高。数字形态本身,根本没有长时间滞留于数字空间中的必要。然而,智能合约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使得本来作为隔空传价值中间形态的数字资产、数字货币等,有了在数字空间中长时间滞留的理由,甚至有了通过智能合约与社会生活和实体经济对接、直接构建数字化经济体的全新可能性和现实性。
然而,由于各国央行的审慎,目前还没有哪一种有影响的法定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嵌入智能合约当中,成为有影响的可编程法币。这一个空档期,给了各类虚拟货币借助智能合约应用来支撑自己价值的机会。这个机会使得虚拟货币除了矿工贡献的算力之外,找到了码农贡献的智力这个新的锚。虚拟货币币值的整体推高,不仅有炒作的因素,也有大批应用成为虚拟货币在数字化空间内闭环对价的因素,不可不察。
笔者断定,在数字化空间内,哪种“币”成为大多数智能合约的主流定价资产兼智能合约内部价值变量的充值来源(这两者似乎很难分开),哪种“币”就会在数字化空间内更长久地滞留。假如法定数字货币如预期般推出,而且能够很好地支持诸如智能合约这样的可编程特性,以法定数字货币为对价,会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如果法定数字货币成为现实的供给,在各类应用智能合约中的数字资产很可能就会由法定数字货币占主导,届时各类虚拟货币的币值会因为失去智力之锚而大幅缩水,甚至被逐出数字化空间。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按照上述逻辑,法定数字货币走强,虚拟货币走弱,遗嘱分配的智能合约里面放法定数字货币还是放虚拟货币就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了。
“法币可编程”才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最大卖点!但是,如果法定数字货币长期不作为,这数字化空间是谁家的天下,就真的很难说了!
所以,虚拟货币没什么了不起,前提是法定数字货币有所作为。虚拟货币很强大,前提是相应主权管辖区内的央行很菜。当你的央行强大了,当你的法定数字货币有所作为了,把你的最大卖点用足了,虚拟货币就会还其“虚”的本质。Vitalik说央行搞不定法定数字货币,这说的可能是菜的央行。我们堂堂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央行绝对不在此列。
补记:关于发行
本文到这里为止还没有提到发行。发行这件事,技术上体现为数字资产的增量,至于这资产是怎么来的,本来与技术无关。特别指定的发行主体、可信的跨链网关、与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对接的数字ATM、实物资产的确权记录等等都可以成为这增量的源头,不一定非要挖矿挖出来不可。但是有些虚拟货币原教旨主义者非要扯上发行,扯上激励和博弈,那笔者就再说两句。
从技术上看,防范作恶行为的最高明办法,就是消解作恶动机。而消解作恶动机的最高明办法,就是“无差别化”。扑克牌的背面是无差别的,把扑克牌反扣过来背面朝上,就可以避免利用明牌的博弈和作恶。所以,记账非博弈化、无差别化是防止作恶最省力的办法。一旦实现记账非博弈化、无差别化,为此而引入发行就是多余的,记账就是民工活儿,对记账的激励就可以转化为扣减手续费的模式。
关注流通,淡化发行,让发行回到有铸币权的主体,让记账跟博弈脱钩,让记账的激励回归扣减手续费的传统模式,这也正是笔者对法定数字货币记账模式的建议。
技术上怎么实现,笔者已经想明白了,不要试图套话。有诚意的可以谈合作。